加重強制猥褻案,爭取緩刑判決背後的法律思考

在涉及性自主侵害案件時
法院的基本立場一定是「保障被害人、懲罰加害人」
但律師在為被告辯護時,除了面對嚴重的罪名
也必須根據法律制度,尋找是否存在「減輕處罰」的空間
以近期一件【加重強制猥褻】案件為例
我們主張的重點不在「否認犯行」,而是:
🔹 已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並確實履行賠償
→ 彌補部分傷害
🔹 行為雖嚴重,但未使用額外暴力或脅迫
→ 與更惡性的多次或伴隨傷害的案件相比,情狀略輕
🔹 被告因案已遭停職,將被解聘並終身不得再任教
→ 社會功能上已失去教師身分,受到重大處分
🔹 健康因素與真誠悔意
→ 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且罹患重病,顯示再犯可能性低
🔹 沒有犯罪前科
→ 初犯,且具家庭責任,未來仍有改過的可能
⚖️ 法院最後認為,若直接科以最低刑三年,恐仍顯過重
基於「罪刑相當、刑罰比例」原則 遂判處二年,並給予緩刑
💡 給大家的提醒
👉 緩刑不是「沒事」,而是刑罰暫緩執行,隨時可能撤銷
👉 律師的角色,不是替加害人脫罪,而是確保法律程序公平,讓判決能兼顧懲罰與改過的可能
📞 預約諮詢|鄭才律師事務所
#強制猥褻 #緩刑 #刑事律師 #妨害性自主 #台中律師 #法律諮詢 #法律扶助
法院的基本立場一定是「保障被害人、懲罰加害人」
但律師在為被告辯護時,除了面對嚴重的罪名
也必須根據法律制度,尋找是否存在「減輕處罰」的空間
以近期一件【加重強制猥褻】案件為例
我們主張的重點不在「否認犯行」,而是:
🔹 已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並確實履行賠償
→ 彌補部分傷害
🔹 行為雖嚴重,但未使用額外暴力或脅迫
→ 與更惡性的多次或伴隨傷害的案件相比,情狀略輕
🔹 被告因案已遭停職,將被解聘並終身不得再任教
→ 社會功能上已失去教師身分,受到重大處分
🔹 健康因素與真誠悔意
→ 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且罹患重病,顯示再犯可能性低
🔹 沒有犯罪前科
→ 初犯,且具家庭責任,未來仍有改過的可能
⚖️ 法院最後認為,若直接科以最低刑三年,恐仍顯過重
基於「罪刑相當、刑罰比例」原則 遂判處二年,並給予緩刑
💡 給大家的提醒
👉 緩刑不是「沒事」,而是刑罰暫緩執行,隨時可能撤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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