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曖昧傳裸照,被告兒少性剝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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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友傳裸照 對方沒說年齡就不算犯罪?
⚠️「對方說自己18歲」能當理由嗎?

💬 真實案例:#男子與一名女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
對方在註冊時自填生日為2004年(顯示滿18歲)
雙方加 IG 聯絡後,女方傳送裸上身照片
最後男子被檢舉持有「未成年裸照」…

⚖️ 根據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9條
明知對方未滿18歲,仍持有其裸照 → 可構成犯罪 
若事實上無法證明行為人已知情則難以成立
判斷重點:「你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未成年?」

律師如何有效答辯?
📌 對方在交友軟體用虛報年齡註冊
📌 個人頁顯示已滿18歲,無可疑言詞
📌 沒有露臉、無法從照片確認真實年齡
📌 對話記錄中看不出「知情未成年」的證據
最終檢察官認定:不起訴處分確定
難認定男子明知對方未成年仍持有裸照

👩‍⚖️ 面對調查與指控,不要驚慌
✅ 釐清證據內容
✅ 記錄雙方對話與平台年齡資訊
✅ 儘速請律師協助應對調查、釐清事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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📍 台中刑事辯護|專辦性騷擾與專業誤解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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